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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安徽
[ 判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Jul 21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800号 [ 审官 ] 章一鸣
[ 代所 ] 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王国蓉
[ 当人 ] 陆松平、胡孟杰、王丽霞、安徽华氏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陆松平与胡孟杰、王丽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800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陆松平,男,195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代理人:王国蓉,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孟杰。
被告:王丽霞,女,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系胡孟杰妻子)。
被告:安徽华氏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孟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松平诉被告胡孟杰、王丽霞、安徽华氏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松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80元,减半收取6490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章一鸣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代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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