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Fri Nov 15 06:47:53 CST 2024 会员服务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忘记密码 客服电话:4006728810 首页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找好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是:法律家  >>  案例裁判文书查询  >>  裁判文书详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 号: 大  中 
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江苏
[ 判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Apr 21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泰兴西民初字第217号 [ 审官 ] 张国华
[ 代所 ] 江苏信利达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钱正芳
[ 当人 ] 陈乃美、程洪昌
 
陈乃美与程洪昌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XX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泰兴西民初字第217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乃美,男,1963年12月1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钱正芳,江苏信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洪昌,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乃美诉被告程洪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乃美撤回对被告程洪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国华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丁军生

 

已有0条评论
您还没有登录!登录注册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