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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执行申请 [ 法院所属区域 ] 广西
[ 判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Fri Feb 28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贺八法执字第35号 [ 审官 ] 谢文峰、梁国栋、黎祖海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张灶旺
 
申请执行人张灶旺与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大成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XX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贺八法执字第35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灶旺。
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大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
法定代表人:陈浚全。
申请执行人张灶旺与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大成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贺州市平桂管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贺平劳人仲案字(2013)7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大成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贺州分行(账号:61455749000XX)内有存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大成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贺州分行(账号:61×××00XX)的存款92413元至本院(本院开户行:广西桂东农村贺州银行营业部;户名: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账号:42×××5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文峰
审判员梁国栋
审判员黎祖海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谢照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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