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浦行初字第292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安山环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士花。
委托代理人程安卿,XX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轶,XX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庄品华。
委托代理人陈珏。
委托代理人罗骁。
第三人丁永华。
委托代理人王世其,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刚,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安山环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XX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
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安山环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安山环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杨澄宇
代理审判员田 勇
人民陪审员毛幼青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郑运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