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Fri Nov 15 10:40:32 CST 2024 会员服务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忘记密码 客服电话:4006728810 首页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找好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是:法律家  >>  案例裁判文书查询  >>  裁判文书详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 号: 大  中 
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离婚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安徽
[ 判院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Apr 28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谯民一初字第00699号 [ 审官 ] 锁敬伦、吴加富
[ 代所 ] 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马桂玲
[ 当人 ]
 
李飞与孟海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谯民一初字第00699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男,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马桂玲,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111351848。
被告:孟某,女,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与被告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为由,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据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锁敬伦
审 判 员吴加富
人民陪审员蒋丹丹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李从杰
第页

 

已有0条评论
您还没有登录!登录注册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