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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事裁判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重庆
[ 判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Aug 14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 审官 ] 李杰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重庆市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3民初10703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市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龙洲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093174005。

法定代表人:何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文良,男,公司员工。

被告:蔡高星,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

原告重庆市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高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 杰

二○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唐幸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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