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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政 [ 法院所属区域 ] 吉林
[ 判院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判期 ] Wed Jun 21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吉行申250号 [ 审官 ] 郭岩、孔德岩、孙慧源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刘清宇
 
刘清宇诉镇赉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落实工作和编制法定职责一案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吉行申2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刘清宇,住吉林省镇赉县。
再审申请人刘清宇因诉镇赉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落实工作和编制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8行终5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清宇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2016)吉08行终50号行政裁定;落实刘清宇的工作和编制;给刘清宇从1999年7月13日毕业时起至现在的相应的经济赔偿和补缴个人部分的社保。事实和理由:刘清宇是1995年由原白城市计划经济委员会在刘清宇属地委托培养的学生。根据吉毕字【1993】3号文件第三款规定,白城市计划经济委员会应给予刘清宇落实工作和编制,但白城市计划经济委员会一直到现在为止没有履行职责,在2015年11月份给刘清宇安排公益性岗位,但前提是要求办失业证。刘清宇对此提出质疑,去信访局咨询,结果给予刘清宇不再受理告知书。刘清宇有权利追究白城市计划经济委员会未履行委托培养学生协议书责任,故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审查中,刘清宇提供吉毕发(1993)3号《关于做好一九九九年全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来源是网上信息,证明符合政府分配条件,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是原来知道有这个文件但没找到,二审之后找到。经审查,吉毕发(1993)3号《关于做好一九九九年全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属于定向、委培等性质的毕业生应按照原协议或合同就业,对因特殊情况要求改换单位或地区的毕业生,需先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省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批准,在缴纳培养费后再办理有关就业手续……”。该文件规定了委培生按照原委培合同就业,不能证明镇赉县人民政府应当为刘清宇安排就业。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明的问题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刘清宇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二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刘清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清宇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向人民院检察院申请抗诉。
审 判 长郭 岩
代理审判员孔德岩
代理审判员孙慧源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张海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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