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吉0623行审50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长白森林公安局。住所地: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白山街。
法定代表人:朴在植,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丰雷,系龙泉镇森林公安派出所指导员。
被执行人:刘锡智,男,1947年3月12日生,汉族,无文化,无职业,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长白森林公安局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吉林省长白森林公安局作出的长森公(龙)林罚决字〔2016〕112号林业行政处罚
决定书第二项处罚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吉林省长白森林公安局作出的长森公(龙)林罚决字〔2016〕11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处罚内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刘锡智于2014年8月在龙泉镇林场施业区17林班24小班内,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林地3535平方米用于种植人参。吉林省长白森林公安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长森公(龙)林罚决字〔2016〕11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处罚内容为“限期恢复林地原状”。被执行人刘锡智在接到该处罚决定书后没有履行该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6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刘锡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在接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恢复非法开垦林地原状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锡智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表示没有异议。
准予强制执行吉林省长白森林公安局作出的长森公(龙)林罚决字〔2016〕11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的内容,由申请执行人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毅
代理审判员 黄 岩
代理审判员 马 骁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晓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