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1021执恢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黄裕珊,男,1943年11月12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现住广西田阳县。
申请执行人黄晚鸿,女,1943年10月9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现住田阳县。
被执行人曾红萍,女,195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广西田阳县人,现住广西田阳县。
被执行人滕建军,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现住广西田阳县。
被执行人黄祖达,男,1960年11月23日生,现住田阳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裕珊、黄晚鸿与被执行人滕家和、黄祖达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黄裕珊、黄晚鸿依据已生效的(2014)阳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
判决书、(2015)阳法执字第1233号执行
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
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滕家和偿付申请执行人尚欠款21863元,被执行人黄祖达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共同负担本案执行费460元,共计22323元。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滕家和于2015年12月4日死亡,同月28日,滕家和的妻子曾红萍、儿子滕建军在田阳县公证处签订(2015)桂阳证字第432号
公证书,明确
继承滕家和的遗产。根据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故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2016)桂1021执恢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本案中的被执行人滕家和为曾红萍、滕建军。后本院依法对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房产、国土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3月6日,被执行人黄祖达主动将执行款21863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并将执行费460元交至田阳县人民法院。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XX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4)阳法执字第18号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陆享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周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