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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执行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宁夏
[ 判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Tue Mar 14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6)宁0302民初2063号 [ 审官 ] 马学升、盖宁军、易宇阳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马武云
 
马武云诉马良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宁0302执70号
申请执行人马武云,男,回族,1963年1月3日出。
被执行人马良财,男,回族,50岁。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302民初206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9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34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宁0302民初20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马学升
审 判 员盖宁军
代理审判员易宇阳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高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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