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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执行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内蒙古
[ 判院 ]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Mar 06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6)内2921民初627号 [ 审官 ] 高自力
[ 代所 ] 系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韩承旭
[ 当人 ] 田永鸿
 
田永鸿申请执行赵明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2921执791号
申请执行人田永鸿,身份证号152921197010******,1970年10月21日出生,男,汉族,系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
委托代理人韩承旭,系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赵明军,具体信息不详。
关于田永鸿申请执行赵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6)内2921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赵明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明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赵明军在中国银行00000155633626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2502.5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自力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李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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