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126民初732号
原告吴振范,男。
被告井冰洁,女。
被告高鹏,男。
原告吴振范与被告井冰洁、高鹏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吴振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井冰洁、高鹏偿还吴振范欠款伍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2年12月6日,高云龙和吴振范以农户联保方式从邮储银行贷款5万元,该贷款人为高云龙,吴振范为担保人,高云龙和井冰洁是夫妻、与高鹏是父子关系,高云龙和井冰洁给吴振范出具证明,证明贷款的钱是高云龙所花,并在还款人处签字。在2012年秋,高云龙因突发疾病死亡,后邮储银行将吴振范诉至法院要求还款,当时吴振范替高云龙还款2万元,2013年11月13日高云龙的儿子高鹏给吴振范出具了2万元欠据,约定该欠款利息为一分二厘。现邮储银行再次要求吴振范偿还剩余贷款和逾期利息。吴振范向井冰洁、高鹏索要欠款,二人拒不给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井冰洁、高鹏已离开户籍所在地,原告吴振范不能向法院提供二被告现在的详细住址,因送达地址不详,本院无法送达相关
法律文书。
驳回原告吴振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文彦强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闫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