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231民初88号
原告:张立有,男,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原告:刘云红,女,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仝淑焕,女,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
法律工作者,住拜泉县拜泉镇内。
法定代表人:裴智。职务:经理。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羽男,女,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法律顾问,住哈尔滨市南岗哈西大街15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有、刘云红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支公司拜泉营销部
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张立有、刘云红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本案中原告张立有、刘云红以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支公司拜泉营销部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立有、刘云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00元,由原告张立有、刘云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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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杨春景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隋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