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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宁夏
[ 判院 ] [ 判期 ] Mon Mar 13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宁04财保1号 [ 审官 ] 虎少军、宣耀文、王世贵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杜胜兴与宁夏鑫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鑫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吉分公司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宁04财保1号
申请保全人:杜胜兴,男,回族,宁夏灵武人,现住银川市金凤区。
被保全人:宁夏鑫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智祥,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宁夏灵武市。
被保全人:宁夏鑫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吉分公司。
负责人:单吉保。
住所地:西吉县。
申请保全人杜胜兴与被保全人宁夏鑫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鑫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杜胜兴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宁夏鑫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吉分公司在西吉农业银行营业部×××号账户中4000万元资金予以冻结,对该保全措施,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杜胜兴请求诉前保全,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宁夏鑫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吉分公司在西吉农业银行营业部的账户(账号:×××)予以冻结,冻结资金400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杜胜兴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虎少军
审判员宣耀文
审判员王世贵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南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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