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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西藏
[ 判院 ]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Fri Mar 10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藏0502民初25号 [ 审官 ] 吉米念扎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格桑多吉、鲁海军
 
格桑多吉诉鲁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藏0502民初25号
原告:格桑多吉,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藏族,务工,现住西藏山南市。
被告:鲁海军,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撒拉族,经商,现住西藏山南市。
原告格桑多吉诉被告鲁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格桑多吉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格桑多吉以自己的诉求已得到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格桑多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格桑多吉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吉米念扎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洛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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