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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西藏
[ 判院 ]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Mar 20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藏0502民初37号 [ 审官 ] 白玛群宗、吉米念扎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韦运波、阿古达娃
 
韦运波诉阿古达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藏0502民初37号
原告:韦运波,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西藏山南市。
被告:阿古达娃,男,1972年9月1日出生,藏族,经商,现住址不详。
原告韦运波诉被告阿古达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韦运波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韦运波以自己的诉求已得到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运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韦运波负担。
审 判 长 白玛群宗
代理审判员 吉米念扎
人民陪审员 边巴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娜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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