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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离婚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辽宁
[ 判院 ]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Mar 20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辽0124民初740号 [ 审官 ] 杨蕾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张某诉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XX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24民初740号
原告:张某,女。
被告:赵某,男。
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 蕾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闫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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