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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政 [ 法院所属区域 ] 内蒙古
[ 判院 ] [ 判期 ] Fri Mar 03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内2201行审18号 [ 审官 ]
[ 代所 ] 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李杰
[ 当人 ]
 
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p t ; ” >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内2201行审18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英杰,乌兰浩特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宁维民,乌兰浩特市房屋征收局股长。

委托代理人李杰,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2月16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乌政征补(2016)23号房屋补偿决定。又于2017年3月3日申请撤回该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乌政征补(2016)23号房屋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杨德天

审判员席春阳

审判员刘柏杨

二○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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