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魏玉庆,男,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XX省林州市人,大学文化程度,现在安阳市监狱服刑。
XX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2012)林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玉庆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魏玉庆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18日作出(2012)安中刑一终字第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2月24日送安阳市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卫光、殷瑞峰、安阳市监狱干警郭其军分别代表本单位出席了法庭,罪犯魏玉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魏玉庆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假释。
经审理查明:2009年以来,罪犯魏玉庆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骗取他人现金约158000元。根据上述事实,XX省林州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魏玉庆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罪犯魏玉庆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一次,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社会调查评估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魏玉庆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假释条件,可予假释。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魏玉庆准予假释。
(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11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 亮
审判员 高秀清
审判员 刘景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崔江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