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冀0982行审134号
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李天健,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齐占海,任丘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勇,任丘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宋冠勤,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渤海路华北石油渤海南区。
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宋冠勤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任国土罚字(2016)第473号行政处罚
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2013年9月,被执行人宋冠勤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议论堡乡陈村东侧集体土地建房,用于钢材销售处(占地面积为东西175米,南北21.5米,计3762.5平方米),地类为农用地(耕地)。宋冠勤从占地至今未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宋冠勤未经批准、非法建钢材销售处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部分一、(二)2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6日对被执行人宋冠勤作出任国土罚字(2016)第473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宋冠勤退还非法占用的3762.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陈村村集体;2、没收宋冠勤非法占用的3762.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645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申请执行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宋冠勤作出的任国土罚字(2016)第4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中“1、责令宋冠勤退还非法占用的3762.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陈村村集体;2、没收宋冠勤非法占用的3762.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645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
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宋冠勤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义务,且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该情形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任国土罚字(2016)第4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1、责令宋冠勤退还非法占用的3762.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陈村村集体;2、没收宋冠勤非法占用的3762.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645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任丘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审 判 长张立春
人民陪审员康艳平
人民陪审员陈天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马丽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