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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农业 [ 法院所属区域 ] 北京
[ 判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Dec 25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最高法刑辖204号 [ 审官 ]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陈伟松盗窃刑事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指 定 管 辖 决 定 书
(2017)最高法刑辖204号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伟松犯盗窃罪一案,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定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审判。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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