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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陕西
[ 判院 ] 洛南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Sep 25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洛南民初字第00231号 [ 审官 ] 刘剑龙、夜远明、吴斌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赵永强
 
赵永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南执字第00165-3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永强,又名赵永永。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潼关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师赢,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赵永强与被执行人人保财险潼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2014)洛南民初字第00231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人保财险潼关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永强医疗费5000元,误工费15200元,护理费2480元,伤残赔偿金14306.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合计38986.6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永强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8986.6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自动履行了38986.60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4)洛南民初字第00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剑龙
审判员夜远明
审判员吴 斌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屈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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