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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陕西
[ 判院 ] 洛南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Tue Sep 30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洛南民初字第00306号 [ 审官 ] 刘剑龙、刘江汇、夜远明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王怀义
 
王怀义与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南执字第00167-3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怀义。
被执行人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银保险陕西分公司)。
负责人桓贤维,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王怀义与被执行人中银保险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洛南民初字第00306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本调解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怀义人民币112000元(其中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84714.41元,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27285.59元)。该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怀义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2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自动履行了112000元,申请人执行王怀义已经领取,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4)洛南民初字第003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剑龙
审判员刘江汇
审判员夜远明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屈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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