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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陕西
[ 判院 ] 洛南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Sep 25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洛南民初字第00422号 [ 审官 ] 刘剑龙、夜远明、吴斌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岳潇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南执字第00163-3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岳某某。
法定代理人岳雪山,系岳某某之父。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洛南支公司)。
负责人雷勇,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岳某某与被执行人人保财险洛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洛南民初字第00422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人保财险洛南支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岳某某人民币26163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岳某某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616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自动履行了26163元,权利人岳某某已领取,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4)洛南民初字第004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剑龙
审判员夜远明
审判员吴 斌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屈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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