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Fri Nov 15 07:05:58 CST 2024 会员服务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忘记密码 客服电话:4006728810 首页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找好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是:法律家  >>  案例裁判文书查询  >>  裁判文书详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 号: 大  中 
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江苏
[ 判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Nov 20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泰兴民初字第2607号 [ 审官 ] 王春华
[ 代所 ] 江苏信利达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钱正芳
[ 当人 ] 沈桂明、徐红珍、高恒娣
 
沈桂明、徐红珍与高恒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XX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泰兴民初字第2607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桂明,男,1931年2月24日生,汉族。
原告徐红珍,女,1950年7月4日生,汉族。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钱正芳,江苏信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恒娣,女,1967年6月1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桂明、徐红珍诉被告高恒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桂明、徐红珍撤回起诉。
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王春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邹小敏

 

已有0条评论
您还没有登录!登录注册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