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Fri Nov 15 07:49:59 CST 2024 会员服务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忘记密码 客服电话:4006728810 首页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找好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是:法律家  >>  案例裁判文书查询  >>  裁判文书详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 号: 大  中 
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劳动争议 [ 法院所属区域 ] 四川
[ 判院 ]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Fri Dec 27 08:00:00 CST 2013
[ 案号 ] (2014)攀东民初字第348号 [ 审官 ] 李渡宣
[ 代所 ] 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吕庆
[ 当人 ] 陈仲莲、攀枝花市东区帝宏水泥制品加工点
 
陈仲莲与攀枝花市东区帝宏水泥制品加工点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攀东民初字第348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仲莲。
委托代理人:吕庆,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攀枝花市东区帝宏水泥制品加工点。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仲莲诉被告攀枝花市东区帝宏水泥制品加工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仲莲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仲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仲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仲莲承担。
代理审判员李渡宣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起 晨

 

已有0条评论
您还没有登录!登录注册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