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通中复执字第00012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南通中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文峰路4号。
法定代表人姚秀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卫忠,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三杰印染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南通恒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新安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顾新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通新亿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经济开发区海洪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袁子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顾新红。
被执行人顾端华。
被执行人陈和新。
申请执行人南通中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三杰印染有限公司、南通新亿嘉纺织有限公司、顾新红、顾端华、陈和新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通仲裁委员会作出(2011)通仲调字第22号
调解书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通三杰印染有限公司、南通新亿嘉纺织有限公司、顾新红、顾端华、陈和新未履行生效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通中建贸易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并移送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575053元。
本案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曾于2011年10月31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南通中建贸易有限公司以对方未如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14年9月17日,南通中建贸易有限公司确认已收到全部欠款本金,并明确放弃其他权益,顾新红承担本案执行费19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经核实,申请执行人已收到执行款本金部分,并自愿放弃其他未执行到位的
违约金、利息、迟延履行金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本案应依法及时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通仲裁委员会(2011)通仲调字第22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建飞
审判员顾海浪
审判员陈新源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赵永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