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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江苏
[ 判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Oct 20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泰兴民初字第2086号 [ 审官 ] 王艳仁
[ 代所 ] 江苏信利达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钱正芳
[ 当人 ] 汤华、盈福灯饰有限公司
 
汤华与盈福(兴化)灯饰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XX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泰兴民初字第2086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汤华,女,1971年6月1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钱正芳,江苏信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盈福(兴化)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环城路西侧999号。
法定代表人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华诉被告盈福(兴化)灯饰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华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华撤回对被告盈福(兴化)灯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汤华负担(已交)。
审 判 员王艳仁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见习书记员吕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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