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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婚姻家庭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重庆
[ 判院 ] 铜梁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Dec 11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铜法民初字第05244号 [ 审官 ] 赵青华
[ 代所 ] 重庆龙都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兰斌
[ 当人 ]
 
张某某与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铜法民初字第05244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兰斌,重庆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195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赵青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程乃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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