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303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陆甲。
委托代理人周海霞,上海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陆乙。
上诉人陆甲因与被上诉人马某某法定
继承纠纷一案,不服XX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甲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
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陆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另,上诉人陆甲因生活困难,向本院申请免交上诉费,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陆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76元,本院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张铮
审 判 员张松
代理审判员陈琪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杨晖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