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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广西
[ 判院 ] 灌阳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Fri Dec 27 08:00:00 CST 2013
[ 案号 ] (2011)灌民初字第373号 [ 审官 ] 卿秋生、文东凌、申桂明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蒋三万
 
蒋三万与被执行人广西聚能贤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水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发电分公司唐官电站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XX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灌执裁字第106-2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蒋三万,男。
被执行人广西聚能贤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广西桂水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发电分公司唐官电站。
申请执行人蒋三万与被执行人广西聚能贤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水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发电分公司唐官电站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灌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蒋三万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工资差额、经济补偿共计人民币37568.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聚能贤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水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发电分公司唐官电站主动将执行标的款缴纳至本院执行专户,本院依法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蒋三万,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XX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灌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准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卿秋生
代理审判员文东凌
代理审判员申桂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 记员莫 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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