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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执行申请 [ 法院所属区域 ] 江西
[ 判院 ]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Jun 12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吉中执字第44号 [ 审官 ] 肖幼新、刘文彪、李小兵
[ 代所 ]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文启兴、周小英
[ 当人 ]
 
深圳市建筑设计总院与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XX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吉中执字第44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文启兴,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吉安市某人民医院。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06号。
委托代理人周小英,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深圳市某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安市某人民医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深圳市某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吉中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肖幼新
代理审判员刘文彪
代理审判员李小兵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杨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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