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银民终字第891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静,女,1991年4月3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占录,男,1956年3月16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桂英,女,1959年1月10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雅琴,女,2012年11月19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李静,女,系田雅琴母亲。
四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风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拓守君,男,1974年7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丽敏,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静、田占录、李桂英、田雅琴因
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3)兴民初字第2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静、田占录、李桂英、田雅琴的委托代理人李风宝、被上诉人拓守君的委托代理人刘丽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对事发现场所拍摄的照片显示,田广杰死亡时,淋浴器仍处于插电状态。根据银川市公安局出具的尸体检验
通知书表明田广杰系点击死,排除外伤暴力致死。那么导致田广杰触电死亡的原因究竟是什么,是多因一果还是一因一果,一审法院对此并未查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3)兴民初字第20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987元,退回上诉人李静、田占录、李桂英、田雅琴。
审 判 长 李玉霞
代理审判员 牟 锦
代理审判员 吕婷婷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丽霞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