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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安徽
[ 判院 ] 太和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Nov 03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太民一初字第03067号 [ 审官 ] 陈修宏、高峻
[ 代所 ] 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张得利
[ 当人 ] 孙学文、太和县自来水公司
 
孙学文与太和县自来水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XX省XX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太民一初字第03067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学文,男,1951年3月2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得利,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和县自来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杰,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苗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李立志,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学文与被告太和自来水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学文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学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学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学文负担。
审 判 长陈修宏
审 判 员高 峻
人民陪审员时秀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王仲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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