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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非法出售发票罪 [ 法院所属区域 ] 福建
[ 判院 ]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Mar 24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晋刑初字第161号 [ 审官 ] 林美兰、颜哲晖
[ 代所 ] 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朱柏涛、吴惠贞
[ 当人 ] 福州市晋安区民检察院
 
叶某某非法出售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晋刑初字第161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某,男,出生于福州市马尾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因本案于2013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柏涛、吴惠贞,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晋检刑诉(2013)9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叶某某通过“二哥”于2010年成立了福州诚信达贸易有限公司、福州洪黄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福州承文贸易有限公司,并将各公司的经营地点设于福州市晋安区三华花园5座302室,专门从事代开发票业务。2012年,叶某某利用上述公司为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福州分公司、福建西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人文装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开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总计票面额达4984402.8元人民币,并按开票额的0.3%-0.5%收取了手续费。
诉讼中,被告人叶某某退缴了赃款25000元并预缴了罚金50000元。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司法局通过审前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银行转帐凭证、福建省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鉴定函、到案经过、破案经过、企业档案等书证,证人翁某某、高某某、朱某某、肖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非法出售福建省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额达人民币4984402.8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诉讼中,被告人叶某某能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且具备帮教和监管条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叶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叶某某退缴的赃款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林美兰
代理审判员颜哲晖
人民陪审员黄秋琴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吴江前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第二百零九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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