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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山东
[ 判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Oct 20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日民一终字第710号 [ 审官 ] 张琳、张锦秀、李云
[ 代所 ] 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潘为朋
[ 当人 ] 王茂金、王允余
 
王茂金诉王允余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日民一终字第710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茂金,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允余,男。
委托代理人:潘为朋,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茂金因与被上诉人王允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14)岚民一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14)岚民一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张 琳
代理审判员张锦秀
代理审判员李 云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叶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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