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郑行终字第488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铁保,男,汉族,1967年8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邓志鹏,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志峰,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住房保障和
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德耀,局长。
委托代理人段汉杰,XX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李铁保因诉XX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XX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行初字第1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铁保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自愿撤回本案上诉、起诉的书面申请。
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铁保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准许。鉴于李铁保已撤回一审起诉,一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李铁保撤回上诉;
二、准许李铁保撤回起诉;
三、撤销XX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行初字第145号行政判决。
本案一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50元,由上诉人李铁保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刘紫娟
审 判 员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程雪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张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