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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传播淫秽物品罪 [ 法院所属区域 ] 河北
[ 判院 ] 定州市人民法院 [ 判期 ] Fri Mar 28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定刑初字第58号 [ 审官 ] 陈军强、卢建会、贾海永
[ 代所 ] 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李亚玲、刘明珠
[ 当人 ] 河北省定州市民检察院
 
边某、孟某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定刑初字第58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边某,群众,农民,住定州市。2013年11月7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2014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亚玲,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孟某,群众,农民。2013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明珠,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定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边某、孟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贾四清、被告人边某及其辩护人李亚玲、被告人孟某及其辩护人刘明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4日,被告人边某在互联网QQ上注册网名“海军”,创建“诱惑无悔”QQ群。该群的地点设置在定州市,群内主要是传播黄色图片、动画、视频。被告人孟某以网名“少妇高富不帅”加入该群,并进行管理、传播大量图片等淫秽色情信息。截止2013年10月28日,该群注册成员达685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边某、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定州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大队定公(网安)勘(2013)1号、2号远程勘验笔录及空间照片、录像截图,“诱惑无悔”QQ群资料截图,孟某及网名“雨中情”在“诱惑无悔”QQ群中所发图片,定州市公安局公鉴字(2013)001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孟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庭审中均自愿认罪,对二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边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孟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3日起至2014年4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军强
审判员卢建会
审判员贾海永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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