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Fri Nov 15 07:43:09 CST 2024 会员服务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忘记密码 客服电话:4006728810 首页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找好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是:法律家  >>  案例裁判文书查询  >>  裁判文书详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 号: 大  中 
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江苏
[ 判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Dec 08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843号 [ 审官 ] 王惠
[ 代所 ] 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钱振林、张倩
[ 当人 ] 嘉兴市元佳制版有限公司、苏州常丰转移印花有限公司
 
嘉兴市元佳制版有限公司与苏州常丰转移印花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843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嘉兴市元佳制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祖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振林,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倩,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常丰转移印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新岳,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元佳制版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常丰转移印花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嘉兴市元佳制版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元佳制版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嘉兴市元佳制版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8元,由原告嘉兴市元佳制版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惠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白帆

 

已有0条评论
您还没有登录!登录注册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