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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福建
[ 判院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Fri Dec 06 08:00:00 CST 2013
[ 案号 ] (2013)秀民初字第5011号 [ 审官 ] 柯元海、黄世滔
[ 代所 ] 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吴初升
[ 当人 ] 杨亚庆、郑进发、肖剑超
 
杨亚庆与郑进发、肖剑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XX省XX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秀民初字第5011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亚庆,男,195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XX省XX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吴初升,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郑进发,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XX省XX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肖剑超,男,1974年0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XX省XX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亚庆与被告郑进发、肖剑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亚庆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亚庆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亚庆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30元,减半收取5365元,由原告杨亚庆负担。
审 判 长柯元海
代理审判员黄世滔
人民陪审员唐立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关致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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