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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资源 [ 法院所属区域 ] 河北
[ 判院 ] 迁安市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Dec 02 08:00:00 CST 2013
[ 案号 ] (2013)安行初字第18号 [ 审官 ] 魏锦萍、张雅飞、曹智超
[ 代所 ] 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宁志彪
[ 当人 ] 崔国银、迁安市国土资源局
 
崔国银与迁安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安行初字第18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国银。
被告迁安市国土资源局,地址迁安市。
法定代表人陈子红,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宁志彪,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立新,迁安市国土资源局职工。
原告崔国银要求撤销迁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迁国土资执罚(2013)0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国银主动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被告迁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1月28日撤销了迁国土资执罚(2013)0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故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国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国银负担。
审 判 长魏锦萍
代理审判员张雅飞
代理审判员曹智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曹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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