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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交通肇事罪 [ 法院所属区域 ] 安徽
[ 判院 ] 芜湖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Sat Apr 27 08:00:00 CST 2013
[ 案号 ] (2013)芜刑初字第00112号 [ 审官 ] 鲁少华
[ 代所 ] 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方红星
[ 当人 ] 芜湖县民检察院
 
周x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芜刑初字第00112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芜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县,汉族,务工,住安徽省芜湖县。因本案于2013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3月4日被芜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方红星,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芜湖县人民检察院以芜湖检刑诉(201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芜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及其辩护人方红星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20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周x超速驾驶皖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芜屯快速通道由北向南行驶,途经芜湖县芜屯快速通道殷港路段(X028线13km+840m)处,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车辆右前部与被害人彭某乙(男,殁年68岁)无证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左侧发生碰撞,造成彭某乙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芜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x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医鉴定意见:彭某乙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周x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案民事部分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周x已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周x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居委会证明、接处警记录单、酒精浓度检测结果报告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等;物证:肇事车辆(刑事照片);证人彭某甲的证言;鉴定意见: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现场图和刑事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周x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周x自愿认罪,系初犯,并就民事部分已与被害方达成协议,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x的犯罪事实、具体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本院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鲁少华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肖 云
附: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遵守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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