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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四川
[ 判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Wed Dec 11 08:00:00 CST 2013
[ 案号 ] (2013)武侯民初字第4851号 [ 审官 ] 刘潺潺
[ 代所 ] 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刘宗权、许怀军
[ 当人 ] 陈理庆、敬涛
 
原告陈理庆与被告敬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裁定书
 
 
XX市XX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武侯民初字第4851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理庆。
委托代理人刘宗权,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怀军,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敬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理庆与被告敬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理庆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理庆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理庆撤回对敬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陈理庆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潺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罗 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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