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融民初字第4564-1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南海汉森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宝琪。
委托代理人吴志成、余小燕,福建天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旭晖铝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
法定代表人施建军。
委托代理人吴文深、郑玉珍,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汉森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旭晖铝业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南海汉森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福建旭晖铝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汉森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以及反诉原告福建旭晖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
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汉森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福建旭晖铝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5687元,减半收取2843.50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汉森粉末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3300元,由反诉原告福建旭晖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王水明
人民陪审员陈卫红
人民陪审员陈进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姚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