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114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汉阀门青山供应站,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五村。
法定代表人余家时,原该站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行柏,男,1947年10月19日出生,(一般代理)。
被告武汉阀门水处理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64号。
法定代表人吴颜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登攀,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方媛,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武汉华汉置邦实业有限公司(原名武汉阀门厂),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64号。
法定代表人杨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登攀,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方媛,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阀门供销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64号。
法定代表人余炎焱,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阀门青山供应站诉被告武汉阀门水处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华汉置邦实业有限公司、武汉阀门供销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阀门青山供应站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阀门供销公司的起诉。
准许原告武汉阀门青山供应站撤回对被告武汉阀门供销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程 捷
审 判 员洪翠临
人民陪审员刘 齐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