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沛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沛刑初字第451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XX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个体户。因涉嫌犯伪造、编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3年12月10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开权,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潘某,农民。曾因赌博,于2006年10月3日被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赌博,于2009年12月4日被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印章罪,于2013年12月10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农民。因涉嫌犯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印章罪,于2013年12月10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XX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4)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潘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陈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兴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开权、被告人潘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0年2013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购买机器和空白的印章、证书,通过发布小广告和被告人陈某、潘某联系客户的方式,为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事业单位印章、国家机关证件和居民身份证,从中获利。具体分述如下:
一、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
1、2013年12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被告人潘某联系,伪造了加盖其伪造的“沛县安国镇建设管理服务所”印章的“沛县安国镇村镇房屋所有权证”1本,后由被告人潘某欲销售给邵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2、2013年12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被告人潘某联系,伪造了加盖其伪造的“沛县民政局
婚姻登记专用章”的孔某、袁智荣
结婚证1本。
3、2013年12月9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某时,在其租住房处查扣其伪造的“沛县公安消防大队”、“沛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沛县房产服务中心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公室”、“沛县人民政府”、“沛县人民法院”、“沛县民政局”等国家机关印章合计6枚,居民户口簿封皮46本、内页32张。
经鉴定,上述“沛县安国镇建设管理服务所”、“沛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沛县公安消防大队”、“沛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沛县房产服务中心商品房预售管理办公室”、“沛县人民政府”、“沛县人民法院”、“沛县民政局”印章均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照片,沛公(沛)决字(2009)2275号、沛公(新)决字(2006)2712号公安行政处罚
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徐)公(物)鉴(文)字(2013)152号文件检验鉴定意见,证人邵某、孔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潘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
2013年12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被告人陈某联系为闵某伪造了加盖其伪造的“XX省沛县中学”印章的高中毕业证1本。经鉴定“XX省沛县中学”印章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照片,(徐)公(物)鉴(文)字(2014)92号文件检验鉴定意见,证人闵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伪造居民身份证
2013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通过被告人潘某联系,伪造了姓名为“徐前进”、“张长青”的居民身份证各一张。经鉴定,上述二张居民身份证均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照片,沛公(沛)决字(2009)2275号、沛公(新)决字(2006)271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沛公(2013)居证鉴第14号居民身份证鉴别书,被告人张某某、潘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庭审中,公诉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某、潘某、陈某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该
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公诉机关指控“从被告人张某某租住房处查扣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131枚”的公诉意见,经查认为,2013年12月9日18时许,侦查机关持沛公(刑)搜查字(2013)2311号搜查证对张某某租住房处进行搜查,当日制作的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上均没有除“沛县公安消防大队”、“沛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沛县房产服务中心商品房预售管理办公室”、“沛县人民政府”、“沛县人民法院”、“沛县民政局”6枚印章以外的125枚印章的记录,亦没有对上述125枚印章进行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笔录没有对上述125枚印章予以确认。故公诉机关的该公诉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情节严重,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潘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陈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潘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陈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潘某犯数罪,依法应当
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潘某、陈某交叉共同故意实施
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张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系坦白,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潘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鉴于被告人潘某系坦白,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鉴于被告人陈某系坦白,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张某某、潘某、陈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
二、被告人潘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管制八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决定执行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三、被告人陈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
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
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赵新沛
代理审判员陈兆霞
人民陪审员罗 慧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魏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