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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福建
[ 判院 ] 厦门海事法院 [ 判期 ] Fri Dec 12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厦海法商初字第595号 [ 审官 ] 鲁金石
[ 代所 ] 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袁春明
[ 当人 ] 扬州市安亚联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原告扬州市安亚联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厦门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厦海法商初字第595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扬州市安亚联运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扬州市施井路66号香居美苑1-16号。
法定代表人刘翠珍,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袁春明,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XX省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一栋7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安亚联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安亚联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扬州市安亚联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鲁金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唐 婉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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