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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福建
[ 判院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Dec 12 08:00:00 CST 2013
[ 案号 ] (2013)仓民初字第2896号 [ 审官 ] 黄长水
[ 代所 ] 福建福兴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罗国文
[ 当人 ] 陈国忠、肖波
 
陈国忠与肖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仓民初字第2896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国忠,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罗国文,福建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波,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忠与被告肖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国忠撤回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国忠负担。
审 判 员黄长水
人民陪审员林弦声
人民陪审员陈 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高仁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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