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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离婚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福建
[ 判院 ] 云霄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Fri Nov 07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云民初字第1462号 [ 审官 ] 施志彬
[ 代所 ] 系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肖世贵
[ 当人 ]
 
方某桂与林某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云民初字第1462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方某桂,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
被告林某囡,女,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
委托代理人肖世贵,系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桂与被告林某囡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桂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在亲朋好友的劝导下,欲与被告做和好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某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计122.50元,由原告方某桂负担。
审判员施志彬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胡锦水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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