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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离婚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福建
[ 判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Tue Nov 18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龙新民初字第6496号 [ 审官 ] 董星
[ 代所 ] 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林添照、李支森
[ 当人 ]
 
魏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龙新民初字第6496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某。
委托代理人林添照、李支森,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5元,撤诉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魏某负担。
审判员 董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笑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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